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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牛蛙、甲鱼不能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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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晓波频道

满足自己的贪欲,就会打开潘多拉的魔盒。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顺利“复工”。

本次工作内容主要宣布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即日起生效;第二件事,宣布推迟了第十三届人大会议。

其中,#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立刻登上了微博热搜,网友们喜大普奔,果子狸、穿山甲、蝙蝠,终于不用成为盘中餐了。

这个规定带来的最快改变,就是目前淘宝上的所有活体仓鼠已经全体下架了,不信你搜搜


但论最严的改变,当属深圳市。

昨天晚上,深圳市人大官网就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直接给出了禁食的“黑名单”和可以食用的“白名单”。

按照这个名单,如果意见稿通过的话,狗、蛇、鸟、甲鱼等都将从此消失在深圳人民的餐桌上……

话说回来,可能很多人,满脑子疑惑,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难不成还有“合法”的野生动物交易吗?


还真有,有合法的,也有钻漏洞的。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比如我们的国宝大熊猫,当然是不允许交易和食用的。

第二类,是地方重点和“三有”动物(即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动物),也称非国家重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这类野生动物,是可以合法进入食品市场的,前提是获得林业部门的捕捉、驯养、经营的许可,以及农业部门的检疫证明。

第三类,即没在任何前述名单上的野生动物,它们进入市场和餐馆是不需要任何专门手续的。比如蝙蝠、鼠类等大量传播疫病的高风险动物,就不在保护管理范围内,这使得它们可以大量进入野味市场,随意交易和食用。

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出售的野生动物

也正是因为这个划分,多年来,《野生动物保护法》一直被动物保护人士诟病为“野生动物利用法”。

有人吃(或者是观赏),就有人养,野生动物交易屡禁不止的背后,其实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据统计,2017年,陆生野生动物繁育与利用业的林产总值就已经达到了560.351亿元。

现在,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的建立,也就意味着野味市场失去了合法基础。

再加上,深圳最严禁食野生动物条例的出台,从事野生动物养殖行业的网友心情恐怕也不会太好,新规会不会直接摧毁野生动物养殖行业?

当然,还有广大吃货群众最担心的,以后不会牛蛙、田鸡都不能吃了吧?你怎么看这次新规?

好了,科普到此结束,接下来把时间交给大头们,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规定中的8条草案,与以往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全面禁食”会对养殖户带来多大影响?在野生动物交易方面,还有什么我们没有注意到的公共安全隐患问题?看看专家的科普。


该决定全部条款共8条,其性质、内容和影响分别如下。(有删减)

1.修改性规定

第1条第2款,虽然没有改变既有法条中的行为模式,但是对罚则即法律后果作了重大修改“加重处罚”。如何加重,有待解释。比如,现行规定对某种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重处罚就意味着可以突破上限5万元。

2.补充创制性规定。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禁食的范围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但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本决定第2条对此作了重要补充,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3.除外规定。

根据本《决定》第3条的明确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答记者问,鱼类和家禽家畜(包括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养殖技术成熟的兔、鸽等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不属于全面禁食范围,分别适用《渔业法》和《畜牧法》的既有规定,同时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明确家禽家畜范围。

4.相关提示规定。

《决定》第4条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特殊情况,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我们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不是缺少法律法规,而是缺少合理的管理机制。

比如说,非法的野生动物制品走私一直是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但是执行上一直存在漏洞。这涉及到资源配置、管理措施到位等问题,因此出个措辞严厉的禁令不能解决这些现实问题。

再如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业,是管理混乱、分工不明。林业部门管准入,和畜牧业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之间一直无法很好衔接,合法生意被多头管理搞成了灰色产业链。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个决定对“野生动物”养殖业的伤害肯定是很大的,而且很不合理。

过去林业部门批准的合法养殖怎么处置?拿出几百亿来赔付,从过去的经验看是不可能的。像走红网络的“竹鼠哥”这类养殖户平白无故受损失,怎么不令人同情?所以,经济政策出台,要深思熟虑、各方正当利益都要有妥善的安排。

因此,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工作不要急于新的立法和出台新措施,更不要在立法完善之前急于推行禁止措施。

当务之急是梳理和评估现有法律法规,包括野生动物养殖业等相关领域的规定,从现有法律到部门行政法规、地方规定,都要彻底摸清情况。

尤其是过去灰色的存在,不要怕算旧账,实事求是地把这个行业情况都弄清楚。让各方利益诉求都摆在台面上,然后系统完善地推进立法的建章立制、规范行为。

另外,也要为“野生动物”养殖户正名,已经完全属人工养殖的动物,不能再被归入为“野生动物”一类。

正名本身就是一个规范管理的制度化过程。“野生动物”养殖业中存在的根本问题就是管理权限不清晰,林业部门、畜牧业管理部门、卫生检疫部门的多头管理是这一行业混乱现状的病根。

监管一定要集中权责,我认为最可行的就是正式参照畜牧、家禽、水产养殖等正常市场管理的流程,不要和野生动物保护纠缠不清。商业化的产业就该商业管理机制配套,本来也不是野生的,何必非要留个“野生”的尾巴?

如果能把机制理顺,养殖产品的质量管理、检验检疫都有成熟的机制,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很小了。越是要保护真野生,就越是要让“假野生”走到阳光下。人类驯化野生动物几千年了,已经形成了很成熟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有什么理由增加不必要的管制?

“野生动物”养殖业和其他家禽牲畜养殖业本质上没有区别,能不能保证安全都涉及到管理问题和技术问题。家禽养殖管理不善也会有禽流感,养猪也会有猪流感风险。


SARS加上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让大家现在对野味都是深恶痛绝,人人喊打,政府正在做出进一步管控。但目前只是举一,而没有反三。

中国养殖的家禽家畜在大城市内进行活物交易,也是一件具有很大生物学风险的事情,尤其是鸡、鸭、鹅。

1.家禽家畜身上的微生物更易变异

鸡、鸭、鹅、猪这些家禽家畜已经被人类驯化并圈养了千万年,长期和人类近距离生活在一起。

在这个千万年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这些家禽、家畜和人发生了充分的微生物交换,而微生物在不断的交换过程中,逐步变异,同时适应了这两个宿主环境。

这就导致了如果这些家禽家畜身上的微生物发生变异,变成了致病的病原体,这种病原体很大概率是可以感染人的。

2.活物交易不可控

我们不妨反过来看,如果不是活物交易,而是大型现代化的宰杀加工工厂,会怎么样?会很好控制,因为宰杀加工之后,动物体内的生化过程停止,所以只要控制好三个点:

原材料检疫,也就是活物进货的检疫;

流水线的卫生管理;

加工后的成品检验。

退一万步讲,即便存在未知病原体,但由于动物死亡后生化反应停止,病原体长时间生存下来并最终感染给终端消费者的概率极低。

这个系统中,可以通过三个明确的控制点来控制系统风险,并且这种宰杀工厂往往都会在现代资本运作下走向规模化,最终市场上的工厂数量会减少,单个规模会增大,这会进一步降低控制难度。

但是活物交易呢?

高度分散,难以规模化,小商户居多,政府监管困难;

涉及大规模的城际运输和城内运输,运输流程混乱难以控制;

动物一直处于存活状态,微生物保持活性,并随着动物的飞沫、分泌物、粪便等一路传播;

最终宰杀将直接面对没有防护的消费者或者小商贩,血污将成为高危传染源。

活物交易这个系统,即便人人尽职不出疏漏,也是没法控制风险的,这是系统性缺陷。

虽然中国人有喜欢吃新鲜的传统风俗,但大家必须明白活物交易的风险。希望更多人能逐步接受冰鲜肉的生活方式,也希望国家能尽快推进在城市内禁止活物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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